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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肥箱主要用在哪些地方?

来源:https://www.shangyeshebei.com 时间:2024-06-1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堆肥箱主要用在哪些地方?

堆肥箱可以应用在厨房的厨余垃圾百和植物垃圾。如果是用来堆肥厨余垃圾的,堆肥箱要注意密封性,防止动物或昆虫接触到堆肥的垃圾,避免滋生蚊虫和臭味。

如果是用来处理植物度类垃圾入树叶,桔柑货物果皮等植物类垃圾,密封性相对没那么重要,因为植物本身不会因为发酵降解而产生类似肉类垃圾产生的臭味,但是要注意碳和氮的配搭,就是新鲜的树叶或果皮版堆肥同时要配搭一定比例的干草类植物,这样效果最好,最后就是生物菌的应用。

另外堆肥箱最好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堆肥箱,权因为专业厂家生产的堆肥箱可以营造出最适合堆肥的环境,配有堆肥专用的生物菌等配料,可以快速堆肥,不会产生蚊虫或臭味等不良影响。

二、肥料包装强制性标识g-2001是怎样规定的

《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OB8382———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663———2001)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2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若加入中量元素(对元素钙,镁,硫等的通称),微量元素(如硼,锰,铁,锌,铜等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三,单一肥料标注:单一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标注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识各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对元素氮,磷,钾的通称)相加.四,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五,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六,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七,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如何识别肥料外包装的规范性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单一肥料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

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九、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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